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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常見隐患問題及檢查依據

發布時間:2024-04-12 00:00:00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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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

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準(試行)》,加油站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1.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2.涉及特種作業的人員未持證上崗;

3.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産區且不符合國家标準要求;

4.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标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标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5.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6.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産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産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7.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标;

8.未按照國家标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依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商務領域安全生産重大隐患排查事項清單>的通知》,加油站以下情形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産、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未建立應急預案;未建立消防巡查記錄;

2.未組織安全生産應急預案演練;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3.成品油零售企業未對散裝汽、柴油銷售規範管理,未落實實名制登記要求;

4.成品油零售企業未設置加油機防撞欄和相關防止車輛誤碰撞的措施和警示标示,未為從業人員配備個人防護用品。

平面布置

1.隐患描述:加油站内出入口未分開設置。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第5.0.1條 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

2.隐患描述:作業區和輔助區無界限标識。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第5.0.3條 作業區與輔助服務區之間應有界線标識。

3.隐患描述: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未布置在輔助區内。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第5.0.7條 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應布置在輔助服務區内。

4.隐患描述:充電樁與站内汽車通道或充電車位相鄰一側未設置車擋或防撞(柱)欄。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13.3.3條 充電樁與站内汽車通道或充電車位相鄰一側應設置車擋或防撞(柱)欄,防撞(柱)欄的高度不應小于0.5m。

5.隐患描述:發電機排煙口無阻火器。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13.1.4條 内燃機的排煙管口應安裝阻火器。

6.隐患描述:值班室或收銀台等有人員值守的位置未設置緊急切斷開關。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13.5.2條 緊急切斷系統應至少在下列位置設置緊急切斷開關:

(1)在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現場工作人員容易接近且較為安全的位置;

(2)在控制室、值班室内或站房收銀台等有人員值守的位置。

7.隐患描述:加油站内種植油性植物。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14.3.1條 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作業區内不得種植油性植物。

加油作業區

7.隐患描述:加油作業現場缺少安全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老化褪色。

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

8.隐患描述:加油機外殼、電氣設備未做靜電接地或靜電接地斷開失效。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50156-2021)13.2.2條 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的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保護接地及信息系統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Q。

9.隐患描述:加油槍集氣罩破損、加油槍連接軟管龜裂、加油機内部滲漏等。

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三十六條 生産經營單位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10.隐患描述:加油站罩棚無應急照明,或應急照明不符合防爆要求。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50156-2021)13.1.3條 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的消防泵房、罩棚、營業室、LPG泵房、壓縮機間等處均應設應急照明,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于90min。

13.1.7條 爆炸危險區域内的電氣設備選型、安裝、電力線路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的有關規定。

11.隐患描述:向絕緣性容器加注散裝油品。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第6.1.2條 不應在加油作業區外進行加油作業。不應向未采取防止靜電積聚措施的絕緣性容器進行散裝加注。

12.隐患描述:加油作業人員未穿戴防靜電服。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第4.2條 作業區人員上崗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不應在作業區穿脫及拍打衣服、帽子或類似物。



油罐區

1.隐患描述:油罐操作井蓋破裂、下沉,密封性失效。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50156-2021)第6.1.14條 埋地油罐的人孔應設操作井。設在行車道下面的人孔井應采用加油站車行道下專用的密閉井蓋和井座。

2.隐患描述:油罐液位報警參數設置錯誤。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50156-2021)第6.1.15條 油罐卸油應采取防滿溢措施。油料達到油罐容量的90%時,應能觸動高液位報警裝置;油料達到油罐容量的95%時,應能自動停止油料繼續進罐。高液位報警裝置應位于工作人員便于覺察的地點。

3.隐患描述:操作井内管道無介質流向标識。

檢查依據:《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别色、識别符号和安全标識》(GB7231-2003) 第5.2條 物質流向的标識。

隐患圖片:管道無介質流向标識

4.隐患描述:操作井内管道法蘭連接未采取靜電跨接。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50156-2021)13.2.12條 在爆炸危險區域内工藝管道上的法蘭、膠管兩端等連接處應用金屬線跨接。當法蘭的連接螺栓不少于5根時,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

5.隐患描述:量油口無帶鎖的量油帽。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50156-2021)6.3.8條(5)油罐的量油孔應設帶鎖的量油帽,量油孔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200mm處,并應有檢尺時使接合管内液位與罐内液位相一緻的技術措施。

卸油作業區

1.隐患描述:卸油靜電接地設施失效。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第5.1.2條 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應老好。

2.隐患描述:卸油作業人體靜電釋放裝置無報警功能。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第5.1.6條 卸油作業區的輔助設施應具有防靜電措施;進入卸油區作業的人員,應先通過具有報警功能的人體靜電釋放裝置消除靜電。

3.隐患描述:卸油口無标識。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第6.3.2條 每個油罐應各自設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氣回收接口應有明顯的标識。

4.隐患描述:卸油口未安裝快速接頭或未密封。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第6.3.3條 卸油接口應裝設快速接頭及密封蓋。

5.隐患描述:卸油口池内設置靜電接地裝置。

檢查依據:《加油站作業安全規範》(AQ3010-2022)13.2.16條 油罐車、LPG罐車、LNG罐車和液氫罐車卸車場地内用于防靜電跨接的固定接地裝置不應設置在爆炸危險1區。

爆炸危險1區内不得設置靜電跨接固定接地裝置

配電室

1.隐患描述:配電室管線穿牆未做防火封堵。

檢查依據:《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0156-2021)第6.3.4條 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豎井井壁、建築變形縫處和樓闆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2.隐患描述:配電箱未粘貼安全警示标志。

檢查依據:《安全生産法》第三十五條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産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2008)第4.2.3條 表2編号2-7的規定,應在配電箱上張貼“當心觸電”的安全警示标志。

3.隐患描述:配電室無應急照明或應急照明損壞。

檢查依據:《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0156-2021)10.1.11條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隐患描述:排水管線、相鄰區域空調排水管等其他管線穿過配電室。

檢查依據:《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第4.1.3條 配電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應有其它的管道通過。室内水、汽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和中間接頭;水、汽管道與散熱器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并應做等電位連接。配電屏的上、方及電纜溝内不應敷設水、汽管道。

5.隐患描述:配電室未采用防火門或門向内開啟。

檢查依據:《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GB50053-2013)第6.2.2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的門應向外開啟。相鄰配電室之間有門時,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雙向彈簧門。

6.隐患描述:配電箱底下或周邊堆放易燃、易爆等雜物。

檢查依據:《用電安全導則》GB/T 13869-2017 第5.1.1條 用電産品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且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

7.隐患描述:配電箱内線路雜亂。

檢查依據:《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71-2012)第6.0.1條 應按有效圖紙施工,接線應正确。配線應整齊、清晰、美觀,導線絕緣應良好。

8.隐患描述:配電箱内開關無編号。

檢查依據:《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回路接線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171-2012)第5.0.4條 盤、櫃的正面及背面各電器、端子排等應标明編号、名稱、用途及操作位置,且字迹應清晰、工整,不易脫色。

9.隐患描述:配電室門無擋鼠闆。

檢查依據:《20kV 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範》 (GB50053-2013) 第6.2.4條 變壓器室、配電室、電容器室等房間應設置防止 雨、雪和蛇、鼠等小動物從采光窗、通風窗、門、電纜溝等處進入室内的設施。

滅火器

1.加油區滅火器配置不足。

檢查依據:《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标準》(GB 50156-2021)

12.1.1條 加油加氣加氫站工藝設備應配置滅火器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2)每2台加油機應配置不少于2具5kg手提式幹粉滅火器,或1具5kg手提式幹粉滅火器和1具6L泡沫滅火器。加油機不足2台應按2台配置。

(4)地下儲罐應設置1台不小于35kg推車式幹粉滅火器1個。當兩種介質儲罐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應分别設置。

2.滅火器不在有效期。

檢查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第5.3.2條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表5.3.2的規定。幹粉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出廠期滿5年應進行維修,維修後每滿2年應進行維修。

第5.4.3條 滅火器出廠時間達到或超過表5.4.3規定的報廢期限時應報廢。幹粉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0年;二氧化碳滅火器報廢期限為12年。

3.滅火器未按照要求開展檢查和維護。

檢查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第5.2.2條 下列場所配置的滅火器,應按附錄C的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

(2)堆場、罐區、石油化工裝置區、加油站、鍋爐房、地下室等場。

4.手提式滅火器直接放置于潮濕地面上。

檢查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第3.2.1條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内或挂鈎、托架上。對于環境幹燥、潔淨的場所,手提式滅火器可直接放置在地面上。

5.滅火器旁邊存在遮擋物體,影響取用。

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28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第3.1.3條 滅火器的安裝設置應便于取用,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3.2.2條 滅火器箱不應被遮擋、上鎖或拴系。

6.滅火器、滅火器箱外觀存在缺陷。

檢查依據:《建築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範》 (GB50444-2008)

第2.1.1條 滅火器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應符合市場準入的規定,并應有出廠合格證和相關證書;

(2)滅火器的銘牌、生産日期和維修日期等标志應齊全;

(3)滅火器的類型、規格、滅火級别和數量應符合配置設計要求;

(4)滅火器筒體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5)滅火器的保險裝置應完好

(6)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的指針應在綠區範圍内;

(7)推車式滅火器的行駛機構應完好。

第2.2.2條 滅火器箱的進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滅火器箱應有出廠合格證和型式檢驗報告;

(2)滅火器箱外觀應無明顯缺陷和機械損傷;

(3)滅火器箱應開啟靈活。

應急照明燈

1.隐患描述:應急照明燈蓄電池供電時間不足。

檢查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GB51309-2018)第3.2.4條 系統應急啟動後,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1)建築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築,不應小于1.5h。

(2)醫療建築、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築面積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築,不應少于1.0h。

(3)其他建築,不應少于0.5h。4城市交通隧道應符合下列規定:①一、二類隧道不應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2.0h;②三、四類隧道不應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應小于1.5h。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10.1.4條 建築内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應小于表10.1.4的規定值。(時間與上文條款時間一緻)

2.隐患描述:應急照明燈被物體遮擋。

檢查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GB51309-2018)第3.2.7條 标志燈應設在醒目位置,應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位置、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燈。

3.隐患描述:應急照明采用插頭連接。

檢查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GB51309-2018)第4.4.3條 應急照明控制器主電源應設置明顯的永久性标識,并應直接與消防電源連接,嚴禁使用電源插頭;應急照明控制器與其外接備用電源之間應直接連接。

插座連接

4.隐患描述:應急照明燈安裝在可移動物體上。

檢查依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标準》(GB51309-2018)第4.5.1條 燈具應固定安裝在不燃性牆體或不燃性裝修材料上,不應安裝在門、窗或其他可移動的物體上。

5.隐患描述:應急照明燈故障。

檢查依據:《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第4.6條 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複。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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